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我校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划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招投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校设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校长任管委会主任,分管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管委会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监察工作组、各招标工作组(即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组、修缮工程招标工作组、大宗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组、计算机及网络招标工作组、药品采购招标工作组)。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挂靠财务处,监督监察工作组设在监察处,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分别按工作分工设在基建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教育技术中心、附属医院等部门。
第二条 管委会全面负责学校招标的管理工作,具体为:
1、对全校招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审查批准学校招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及招标申请,协调招标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2、对特别项目的招标,管委会主要成员或负责人可作为招标工作责任人直接参与并负责招标工作的全过程。
3、对下设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监察工作组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依法纠正错误行为及其结果。
第三条 监督监察工作组按照法律法规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1、 监督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及招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
2、 参与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和评标方法的审定。
3、 监督评委的确定。
4、 监督评标、定标过程,参与考察及合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
5、 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投标的组织和程序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招标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2、负责审查批准招标申请书,确认招标项目资金来源。
3、审查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4、发布招标公告或信息。
5、接受投标报名,进行资格预审。
6、发售标书。
7、确定评标专家组成员或参会代表,组织召开开标评标会议。
8、对整个评标过程实施监督,组织处理相关会议文书或事项。
9、签发中标通知书。
10、审查备案与中标单位商签的经济合同。
11、组织项目验收或审查验收结论。
12、组织考察、受理投诉和协调处理招标工作的特殊事项。
13、负责向管委会汇报工作,接受监督监察工作组的监督。
第五条 招标工作组主要负责招标项目的技术性事项,具体职责有:
1、负责项目报批或审查、方案设计、样品选择、市场调研、招标申请等前期组织准备工作。
2、起草招标文件。
3、负责招标释疑、组织现场踏勘、撰写踏勘及答疑纪要等技术性补充材料。
4、参加开标评标会议,并负责向评委解释招标文件。
5、参与考察,并负责出具考察技术报告。
6、负责与中标单位商务洽谈、签订合同。
7、负责合同的执行。
8、协助招标办对完成项目进行组织验收。
9、负责处理维保事项。
第六条 各招标工作组承办的项目内容和分工范围:
1、基建处承办学校范围内进行的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及与此有关的钢材、水泥、木材、门窗、洁具、配电柜、灯具等基建物资和电梯、空调、消防设施等机电设备的采购项目。
2、后勤管理处承办学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工程、装饰工程、家具、大宗物资(如公寓物品、劳保用品等)、行政用办公设备(不含计算机及网络)等项目。
3、教务处承办学校教学、教辅、科研单位添置或购买的教研物资、仪器设备(不包括计算及网络)的采购项目。
4、教育技术中心承办学校购置的计算机及网络工程项目。
5、附属医院承办附属医院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采购项目。
6、交叉的项目或特殊项目由管委会决定承办单位。
第七条 适用招标范围为:
1、购建房屋、构筑物、道路及配套工程等设施,支出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
2、房屋、构筑物等设施的修缮、维护、装修、装饰及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和园林绿化等支出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
3、大宗同类物资设备(含基建物资设备)采购支出在3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
4、工程项目设计、勘探、监理、物资采购等服务项目年费用在5万元或单项费用在3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 对一些特殊项目、特种物资或设备的采购招标,应在学校管委会的指导下,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九条 招标工作具体流程
1、用户单位报批采购或工程项目计划。
2、招标工作组受理用户项目计划。
3、招标工作组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填报招标申请书涉及的预算、招标方式和申请事由等基本信息。
4、招标工作组负责人审查批准。
5、该项目预算控制单位负责人签批。
6、财务处预算科或基建财务科审查财务计划或资金来源。
7、招标办审核报批程序及相关批件。
8、管委会主任批准。
9、招标工作组依据项目技术等要求起草招标文件。
10、招标办审查招标文件。
11、招标文件审查通过,由招标工作组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发布招标信息的依据。
12、招标办发布招标信息,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13、招标办接受投标报名并进行资格预审。
14、发售标书。
15、招标工作组技术答疑、组织现场踏勘并向招标办备案。
16、招标办会同监督监察工作组组织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17、招标办组织召开开标会议并处理会议文书及事项。
18、招标办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办理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手续。
19、招标工作组与中标单位进行商务洽谈、拟签合同。
20、招标办进行合同审查。
21、合同加盖学校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同时交存机要室和招标办备案。
22、招标工作组执行合同,处理维保事项。
23、中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24、招标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项目验收或审查验收结论。
25、招标办办理履约保证金退付手续。
26、招标工作组(或协同用户单位)负责办理付款结算手续。
第十条 特殊项目招标规定
1、对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作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单一来源的理由,经招标工作组和管委会批准后,方可签定采购合同。
2、因发生特殊情况或非人为造成的紧急情况而来不及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工作组向招标办书面报告具体情况,经管委会批准后采取议标方式进行采购或施工。如因人为拖延造成的时间仓促而使得项目无法招标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项目经招标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的招标的,经管委会同意可跟标,由招标工作组书面向招标办备案后,可与中标单位洽谈,参照上一次招标情况签定跟标合同。
4、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工程或采购项目,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施工或购买,或者指定单位施工或指定供货商的,经招标工作组核实施工单位或供应商资质,同时报经管委会同意后,可直接与捐赠单位商签合同,并报招标办备案。
5、对实行公开方式招标,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项目,或虽然超过三家,但评标过程中因废标等情况而不足三家的,经管委会批准,可采取议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 学校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与招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招标活动。
第十二条 参加学校招标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因招标需要一个过程,故有关单位应有计划地提前向招标办申请招标,以利于招标程序规范操作,避免过于仓促和出现不公正情况。凡借情况紧急之名,人为压缩招标时限或缩小知情范围,为围标创造条件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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