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招投标管理工作,强化资金结算的规范化,防止发生项目管理与资金结算脱节现象,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管理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项目合同是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合同付款结算方式、前置以及保证条款是规范履行合同、维护学校利益的行为要约,未经招标办、招标工作组和监督监察工作组联合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和执行。第三条、项目合同必须经学校盖章方可生效,学校所属部门或单位无权签署对外经济合同。中标单位办理资金结算需向财务处提供项目合同原件,没有合同原件的,复印件需经招标办审核,并加盖印章予以证明。第四条、合同按到货、安装、调试或其他分步骤分期付款的,必须向财务处提供合同原件及相应的分步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经招标办审验盖章,否则财务可不予结算。第五条、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付款的,办理结算时除向财务处提供发票、入库单等必要的会计手续外,还需要提供合同原件以及项目验收合格报告。凡未出具项目验收合格报告的,财务需拒绝结算。第六条、项目验收无异议后学校向中标单位出具合格报告,验收合格报告书上由招标办加盖印章,无印章或复印的验收合格报告不具备证明效力。第七条、项目验收不合格或达不到招标要求的,由招标工作组和招标办督促中标单位整改,直至达到招标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招标要求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除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外,经招标办、招标工作组、使用单位、监督监察工作组共同研究,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准予降级使用的,由招标办出具处理意见。第八条、招标办对上述条款出具的处理意见,主要涉及产品(工程或服务)价格、付款比例、质量保证金比例及年限、处罚等内容,处理意见与合同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处理意见为准。第九条、按规定免予招标的,或经批准免予招标的项目,其款项结算管理办法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内容有抵触的,同时废止。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